被收缴人对被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的情况有异议该怎么办?
我去银行存钱,结果银行说我的几张钱是假币给收缴了,但我觉得那些钱是真的,我不认可银行的收缴行为。我想知道我作为被收缴人,要是对银行收缴这件事有异议的话,我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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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交易中,被收缴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行为存在异议是一个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概念。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是一种依据相关法规履行的职责行为,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和货币的正常流通。而被收缴人对收缴有异议,这是被收缴人的正当权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被收缴人如果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鉴定单位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程序对货币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真币,收缴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货币退还被收缴人;如果鉴定结果仍为假币,该假币将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被收缴人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鉴定申请。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准确执行货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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