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服中级法院裁定该怎么办?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中级法院给出了裁定结果,但我对这个裁定不服。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采取什么措施,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途径可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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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您不服中级法院裁定时,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裁定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裁定,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就是说,如果中级法院作出的是这几类裁定,您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要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其次,如果超过了上诉期,或者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范围,您还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要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过,申请再审需要有法定的事由,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此外,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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