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是否要去男方户口地领离婚证?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度过了离婚冷静期,现在准备去领离婚证。我想知道,必须要去男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离婚证吗,还是在女方户口地也可以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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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的地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既可以是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不是只能去男方户口地领离婚证,去女方户口地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通俗理解为,当事人长期居住并且户口登记在此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便利情况,选择前往男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所以,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在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有自主选择去男方或者女方户口地的权利,并非局限于男方户口地。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夫妻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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