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到了男方不到场该怎么办?
我和男方申请了离婚,经过30天冷静期后,到了去办理离婚登记的日子,男方却不到场,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后续的事情,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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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冷静期到了男方却不到场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赋予的一段特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不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此次通过协议离婚的程序就结束了。那么,如果女方仍然坚持要离婚,就需要考虑其他的途径。除了协议离婚,还有诉讼离婚这一方式。女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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