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接执行书该怎么办?
在执行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被执行人不接执行书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首先,执行书也就是执行通知书,它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一种,是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书面通知。它的作用在于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当被执行人不接执行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被称为留置送达。也就是说,即使被执行人不接执行书,法院也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程序,执行书同样会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除了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被执行人同意,法院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 子方式送达执行书。
如果被执行人一直躲避不接收执行书,导致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院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能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不接执行书并不能逃避执行义务。一旦执行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就必须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还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当遇到被执行人不接执行书的情况时,不必过于担心。您可以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配合法院完成送达程序,并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信息,以便法院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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