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因血压高不能收会怎么办?


当出现看守所因犯罪嫌疑人血压高而不能收的情况时,在法律上会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里的“其他严重疾病”在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高血压病情严重到一定程度,符合上述生活不能自理或有生命危险等情况时,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当看守所决定不予收押后,办案机关一般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通常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选择。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此来获得在看守所外等待案件处理的机会。 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般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住所居住,并且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 在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不会停止。司法机关依然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办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随传随到。如果在这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重新被羁押等情况发生。总之,即便因血压高看守所不予收押,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案件会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