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看守所拒收后应该怎么办?

我因涉及一起案件,相关部门要把我送进看守所,但看守所拒收了。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要重新办理什么手续,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看守所拒收后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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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看守所拒收后,需要根据不同的拒收原因来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要明确看守所拒收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这些原因被拒收,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是因为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而被拒收,通常办案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于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嫌疑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要是因为怀孕或者哺乳婴儿被拒收,同样也是会采取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如果看守所拒收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送押机关可以与看守所进行沟通,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若沟通无法解决问题,送押机关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上级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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