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中第一次开庭法官不同意复印病历该怎么办?
我正在打医疗损害诉讼官司,第一次开庭时我想复印病历作为证据,但法官不同意。我不明白法官为什么这么做,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担心会影响我的诉讼权益,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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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病历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它能够反映患者的诊疗过程、病情状况等重要信息。病历资料主要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是记录患者症状、检查结果等客观事实的资料,而主观病历则包含了医生的诊断分析、治疗方案讨论等医生主观判断的内容。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对于客观病历,患者是有复印权利的。 当第一次开庭法官不同意复印病历,您首先不要慌乱。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复印病历的申请,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复印病历对于您诉讼的重要性,比如病历中的哪些内容可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等情况。同时,明确指出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复印客观病历的权利。 如果书面申请后法院仍未同意,您可以向法院的上级领导或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因为法院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若无故拒绝当事人合理的复印病历请求,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您还可以尝试通过向医疗机构直接申请复印病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病历复印服务。您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医疗机构的病案室等相关部门,按照他们的要求办理复印手续。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您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复印服务。 总之,在遇到法官不同意复印病历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争取自己复印病历的权利,以保障自己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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