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过去一年半对方仍未立案怎么办?

我遭遇了诈骗,都过去一年半了,去报警之后对面一直没立案。我特别着急,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正常的,也不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做,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我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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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立案”这个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个事情够得上犯罪,就会立案去查。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在您这种诈骗过去一年半还未立案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公安机关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未立案。 如果是前者,您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他们是否还在侦查。如果是后者,按照法律规定,您作为控告人,有权知道不予立案的原因。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您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您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此外,您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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