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限内不履行又不复议该怎么办?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对方被判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可期限到了对方既不履行,也没去申请复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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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同时又不申请复议的情况时,这其实涉及到了执行程序的启动问题。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不履行”和“不复议”的概念。“不履行”就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去完成应该做的事情;“不复议”则是指在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没有向相关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决定的请求。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虽然说的是行政行为,但在民事纠纷中也有类似的执行规定。在民事领域,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了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具体到这种情况,如果是民事判决或者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所以,当遇到对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又不复议的情况,权利人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程序,积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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