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一方不去拿怎么办?
我和对方正在办理离婚,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但对方一直拖着不去拿。我担心这样会影响离婚进程,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了解法律上对于一方不拿离婚调解书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采取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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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调解书一方不去拿时,不用过于着急,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和离婚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婚姻关系的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只有双方都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它才正式生效。 如果一方不去拿离婚调解书,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常见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对于一方不拿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先尝试直接送达,即由法院工作人员将调解书直接送给该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要是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都行不通,法院还可能会采用邮寄送达,通过邮政部门将调解书寄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即使一方不去拿离婚调解书,法院也有办法完成送达程序,确保调解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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