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对方不来该怎么办?
我正在打官司,传票也给对方送达了,但是到了开庭的时候对方却不来。我很担心这样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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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对方不来的情况,不用过于担心,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在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不来,法院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收到传票后却无故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据来进行审理和判决。 另一种情况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于这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比如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被告作为赡养义务人必须到庭说明情况,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不过,原告也不能因为被告不来就放松对证据的准备和提交。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更需要充分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这样才能让法院更准确地认定事实,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庭纪律,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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