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方后对方破产了该怎么办?
我之前起诉了一家公司,要求他们偿还欠款。但在诉讼过程中,听说这家公司申请破产了。我现在特别担心我的钱还能不能拿回来,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债权人有哪些权利,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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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起诉对方后对方破产,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比较棘手的情况,但也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保障权益。首先,我们要理解“破产”这个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如果您已经起诉了对方,后续的诉讼程序会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在起诉后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您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基础。您需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您的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您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会根据性质进行分类清偿。一般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您的债权如果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将在前面两类债权清偿后,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此外,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您作为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行使表决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还可以关注管理人的工作,如果发现管理人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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