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减刑的区别是什么?
我对假释和减刑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我有个亲戚在服刑,我就想了解一下,这两种情况适用的条件一样吗?在法律后果方面又有啥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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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和减刑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制度,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则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范围更广。 再次,适用条件不同。假释要求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减刑的条件相对更宽泛一些,只要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然后,法律后果不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的刑罚。减刑是减去犯罪分子的一部分原判刑罚,减刑后,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等执行场所继续服刑,不存在考验期的问题。 最后,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多次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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