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算减刑吗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假释和减刑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弄清楚假释是不是就等同于减刑呀?想从法律规定、实际操作这些方面详细了解一下两者的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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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并不算是减刑。 首先来说说减刑,减刑是指在刑罚实际执行过程中,罪犯要是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其他特定情形,经过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就可以相应地减少其剩余应执行的刑期。《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而假释呢,是在罪犯已完成原本被判处刑期的一定百分比之后,依据其在监狱内的具体表现以及再犯罪的潜在风险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决定暂时将罪犯予以释放,但要求他们在社会环境中继续接受考察和监督。《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不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和减刑在概念、适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假释并没有改变原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仅仅是调整了刑罚的执行方式与场所;而减刑是实实在在地减少了犯罪分子需要执行的刑期。所以,假释和减刑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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