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改姓另一方不签字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我想给孩子改姓,可前夫就是不签字。我很苦恼,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才能合法地给孩子改姓,不想一直拖着这件事,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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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子女的姓氏问题涉及到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夫妻离婚后,若一方想给子女改姓而另一方不签字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处理。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是有特殊规定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上,一般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如果离婚后一方想给子女改姓,而另一方不签字,这种情况下不能擅自更改子女姓名。若强行更改,对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正确的做法是尽量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对方不同意的原因,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若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维持子女原来的姓名,等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由子女自己决定是否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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