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别人申请该怎么办?


当商标被驳回后别人申请该商标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要了解商标驳回的原因。商标驳回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比如与在先商标近似、缺乏显著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如果驳回原因是可以通过修改、补充材料等方式解决的,那么我们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审。 若选择复审,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复审成功,商标进入正常的审查流程。要是复审未成功,而别人已经申请了该商标,此时我们可以关注对方商标的审查进度。如果对方商标存在与我们商标相关的问题,比如恶意抢注等情况,我们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对方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总之,在商标被驳回别人又申请的情况下,我们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可能存在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