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滥用诉权被告该怎么办?


当原告滥用诉权时,被告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原告故意选择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案件转移到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避免因原告不当选择法院而带来的不便和不利影响。 其次,被告可以申请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比如原告与案件根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可能会支持被告的申请。 再者,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因滥用诉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若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原告进行赔偿。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告因应对不合理诉讼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此外,被告还可以向法院反映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原告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里没有直接针对滥用诉权的规定,但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如果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也可能适用类似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