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做过小姐,现在要求回去拘留该怎么办?
我一年前有过做小姐的经历,现在突然被通知要回去拘留,我很害怕也很慌张,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好,需不需要配合?会不会有更严重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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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做小姐”一般指的是从事卖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该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知晓。也就是说,如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该行为,那么即使之后发现了,也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在您的情况中,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如果此前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您的卖淫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应该再对您进行拘留处罚的。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当时发现您违法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认是否符合处罚的条件。 如果公安机关坚持要对您进行处罚,您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您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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