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该怎么办?


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这在法律处理上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使对方没有经济能力,但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依然有权参与分割。这里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例如,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主要是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出资,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收入支付的,也属于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其次是债务承担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有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因为对方没有经济能力就免除其偿还责任。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处理。比如,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对方又没有收入来源,法院可能会在执行时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调整偿还方式。 再者是关于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对方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对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如果对方暂时失业,没有收入,法院可能会判决其在有收入后再支付或者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不支付,一旦对方有了经济能力,还是需要按照判决支付抚养费。 另外,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生活困难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比如对方没有住房,又没有经济能力租房或买房,有能力的一方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住房帮助或者金钱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