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了该怎么办?


当遇到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记名股票的概念。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且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手续,需办理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是一个法律流程,简单来说,就是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果在这个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向法院提出申请。股东作为申请人,要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步,法院受理与公告。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决定受理,就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会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就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就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五步,申请补发股票。在法院宣告股票失效后,股东就可以凭借法院的除权判决,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会为股东补发新的记名股票。 总之,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虽然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困扰,但通过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