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无法协商时该怎么办?
我和孩子他爸在子女教育附加扣除这件事上一直谈不拢,没办法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方案。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是有什么规定可以参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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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在父母双方无法就扣除事宜协商一致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意味着,即便双方无法协商,也有明确的扣除选择方案。如果双方都希望自己能扣除,且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按照各自50%的标准进行扣除。也就是每月每个子女的1000元扣除额度,父母双方各扣除500元。而如果一方想全部扣除,另一方不同意,从规定来看,双方也可以各扣除一半。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父母双方在子女教育扣除方面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协商的难题。不过要注意,一旦选定了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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