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可以将孩子的专项扣除都给一方吗?
我和我爱人有个孩子,现在涉及到个税专项扣除。我们在想能不能把孩子的专项扣除额度都让一方来扣,这样能让家庭少交点税。但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操作,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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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是可以把孩子的专项扣除都给一方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九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样的规定给予了家庭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家庭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扣除方式。如果一方的收入较高,适用的税率也较高,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部由该方扣除,可能会使家庭整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一旦选定了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进行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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