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来的房屋原本就有租赁怎么办?
我拍卖到了一套房子,后来才发现这房子在拍卖前就已经租给别人了。现在我想住进去或者再出租,可租客说他们有租赁合同,不让我动。我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能让租客搬走吗?还是只能等租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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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拍卖得来但原本已有租赁关系的房屋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关键在于判断租赁关系和抵押、查封等情况的先后顺序,以下将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是《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比如通过拍卖的方式被新的业主买下,原有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的业主不能随意终止这份合同,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不过,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就已经被抵押出去,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对房屋进行拍卖,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新的业主有权要求租客在合理的时间内搬走。 另外,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就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之后进行拍卖,那么这种租赁关系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的业主同样可以不受原租赁合同的限制。 对于拍卖来的房屋原本就有租赁的情况,新业主应当先核实租赁关系与抵押、查封的先后顺序。如果租赁在前,一般要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等租赁期限届满;如果抵押或查封在前,新业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租客搬离房屋。在处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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