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


当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办法: 首先,您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说明、解释或补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鉴定人作出的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这是一个相对直接且初步的解决方式,能让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过程等进行进一步阐释,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鉴定结论。 其次,申请重新鉴定也是一个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不过,如果只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不会轻易准许重新鉴定。 此外,还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通过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可以当面询问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后,如果有必要,您还可以寻求专家辅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鉴定结论,并从专业角度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和质疑。 总之,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途径来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