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病历看不出问题该怎么办?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从病历里看不出问题,不用过于着急,有不少办法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得了解病历的重要性。病历是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要是觉得病历没问题,但仍怀疑存在医疗事故,你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专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不只是局限于病历。比如患者的症状表现、用药反应、检查报告等。如果鉴定结果表明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是比较直接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