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该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就包括视听资料。当刑事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时,可采取以下办法。 首先,对于辩护方来说,如果知晓有相关录音录像证据且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应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该录音录像。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收集而未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调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取。 其次,若办案机关拒绝调取,辩护方可以进一步说明该录音录像对案件的重要性,例如该录音录像可能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存在正当防卫情节等。必要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阐述申请调取的理由和该证据可能产生的影响。 再者,如果辩护方自行无法获取该录音录像,且认为该证据对案件至关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收集。 另外,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如果发现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应当主动进行核实和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其中包括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发现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最后,如果因为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若最终无法获取该录音录像,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情况,遵循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