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合同到期工资该怎么办?
我所在公司有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了,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工资怎么发放,是按照原来的标准发吗?还有合同后续该怎么处理,要不要续签呢?希望能了解清楚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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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职工产假合同到期时,涉及到工资及合同处理等多方面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也就是应将原合同续期(而非重新签订)至员工产后一年内哺乳期满之日为止。在此之后,劳资双方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订合同。 **二、工资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根据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确定支付方。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三、合同期满不续订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后决定不再续订合同,则应对女职工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公司所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产假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需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合同顺延、工资发放及可能的经济补偿等方面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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