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原因一般填什么?


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当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其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关系即行终止。 在我国,税务注销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对注销登记做了详细的规定。 税务注销原因的填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经营不善,导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填写“经营不善,停止经营”是比较合适的。比如,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商品销售不出去,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使得经营难以为继。 二是经营期限届满。当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规定了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就可以填写“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例如,某些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期限为10年,到期后股东决定不再续期。 三是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自身发展需求,进行了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况。如果是因为合并而注销,可以填写“因公司合并,原税务登记主体注销”;若是分立,则填写“因公司分立,原税务登记主体注销”;重组的话,就填写“因公司重组,原税务登记主体注销”。 四是被依法责令关闭。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责令关闭时,应填写“被依法责令关闭”,并注明责令关闭的单位和原因。比如,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关闭。 五是股东或投资人决定解散。如果是公司制企业,股东经过商议决定解散公司,就填写“股东决定解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决定不再经营的,填写“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