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在内容和期限方面要注意什么?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内容和期限方面有诸多要点需要我们留意。首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内容方面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对于这些必备条款,我们要仔细审查。比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要明确具体,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方面,要写清楚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社会保险部分,要确保用人单位依法为我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除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有一些可备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条款虽然不是必须具备的,但也会对我们的权益产生影响。比如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接下来看看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又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和期限,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者不同意某些条款,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