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对勘验、检查笔录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制作的合法性。这主要审查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如果勘验、检查的过程不符合这些程序性规定,那么笔录的合法性就可能存在问题,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是内容的客观性。这要求笔录要如实记录勘验、检查的情况。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是勘验、检查人员通过感官直接感知到的,不能加入主观臆断。例如,记录物品的特征时,应准确描述其形状、大小、颜色等,而不能使用模糊或带有推测性的语言。如果笔录内容存在夸大、缩小或者虚假记录的情况,那么该笔录就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者是与案件的关联性。即审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只有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勘验、检查笔录,才能对案件的认定起到作用。比如在盗窃案件中,勘验现场发现的指纹、脚印等痕迹,如果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相匹配,那么这些记录就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如果记录的内容与案件毫无关联,就不具有证据价值。 另外,对于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情况也需要审查。要确定这些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如果参与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可能无法准确进行勘验、检查;如果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笔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后,还需审查笔录是否存在改动或补充的情况。如果有改动或补充,要查看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确认,以及改动或补充的原因是否合理。不合理的改动或补充可能会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是一个全面、细致的过程,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客观、关联等,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在案件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