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二十一条的原文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第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因为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很多地方提到这条,但是不知道具体说的啥,想知道原文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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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原文规定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通俗来讲,就是当我们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办法了,只能采取一些行为来躲避危险,哪怕这些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在合理范围内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比如说,为了躲避一辆失控冲过来的汽车,不得已撞坏了旁边别人的自行车,这种情况下可能就属于紧急避险。 不过,紧急避险是有限度要求的。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该有的损害,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只是在处罚的时候会减轻或者免除。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滥用紧急避险来逃避责任。 另外,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警察、消防员、医生等,在面对危险时不能以避免本人危险为理由进行紧急避险。这是因为他们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有义务去面对危险,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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