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条款第六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了,听说取保候审有很多条款,想了解下第六十八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条规定对我现在的情况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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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这一条款明确了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保证,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找一个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来担保。保证人需要满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保证人要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保证金的数额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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