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到底规定了些什么内容。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可能涉及侵权的事情,听说这一章和我遇到的情况可能有关,所以特别想知道里面具体讲了啥,对我遇到的事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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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原《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被《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六章所吸纳。 医疗损害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导致了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才需要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还有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提出了要求,要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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