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强奸罪相关内容。 下面为你详细解读该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就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为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情节恶劣”,通常要结合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强调的是在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看到、听到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行为。“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精神伤害等情况。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刑法通过明确的条文规定和严厉的量刑标准,来保护公民尤其是妇女和幼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