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理由相信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说他有理由相信我应该履行某个条款,但我不太明白什么叫有理由相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理由相信具体有哪些情形呢?这样我就能判断对方说的有没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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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理由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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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有理由相信”这一概念在多个方面都有体现,特别是在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中。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探讨“有理由相信”的具体情形。 首先,在表见代理制度里,“有理由相信”是一个核心要素。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的“有理由相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被代理人曾经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例如,甲公司口头告知乙,丙是其业务代表,可以洽谈某项业务,之后虽未正式授权丙,但乙基于甲公司的告知与丙签订了合同,此时乙就有理由相信丙有代理权。二是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比如,公司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员工,员工拿着这份合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基于这份合同就有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三是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例如,员工离职后,公司没有及时收回其工作证件和空白合同,该员工又以公司名义与老客户签订合同,老客户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员工持有的相关证件,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权。 其次,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也涉及“有理由相信”。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的“善意”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有理由相信”。例如,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卖家持有车辆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买家基于交易市场的正规性和卖家提供的手续,有理由相信卖家对车辆有处分权,并且以合理价格购买了车辆,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买家就构成善意取得。 此外,在其他一些法律场景中,“有理由相信”也可能会被适用。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对方的言行等因素,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对方会按照某种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有理由相信”。例如,双方长期合作,每次交货方式都是送货上门,当某一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方式时,一方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对方仍会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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