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但不太理解它到底规定了啥。想了解这条法律具体的内容,还有它在实际案例中是怎么应用的,能不能举些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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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具体实施的是什么犯罪行为,只要知道对方可能在利用网络犯罪就行。“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网站建设、软件开发等;“广告推广”就是帮犯罪行为打广告;“支付结算”则是提供资金流转的服务。 而“情节严重”一般由相关司法解释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例如,张三知道李四在网上进行诈骗活动,还帮李四搭建了诈骗网站,李四通过这个网站骗了很多人,张三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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