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被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
我对警察被辞退和开除的情况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者在原因、程序、影响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辞退,哪些又会被开除,处理起来手续一样吗,对警察以后的工作生活影响差别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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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辞退和开除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辞退是公安局对于不再具备担任人民警察资格且无法适应继续在此机构工作的人员,采取解聘职务的人事行政管理手段;开除则是指警察或政府公职人员因故意或疏忽,实施了极其严重的违规行为,虽未达刑事定罪标准,但需承受的行政惩罚。 从性质上看,辞退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执行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分;而开除是极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意味着受罚者曾有严重不当行为。 在实际应用范围方面,辞退往往适用于情况相对轻微,比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但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而开除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像犯了法或者严重违反纪律。 从处理程序来讲,辞退相对开除程序没那么复杂严格,开除需要经过严谨的调查和审理环节。 在影响方面,被辞退对警察声誉和未来职业生涯冲击相对较小,有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而被开除是非常严重的,会被记入个人档案,对以后找工作、再次任职等都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被开除后也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 总之,辞退和开除虽然都是与警察解除关系,但在各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这些不同也体现了对不同程度问题的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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