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戒严法之规定有哪些内容呢?


戒严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它是为了保障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而制定的法律。 首先,关于戒严的决定与发布。根据戒严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也就是说,戒严的决定和发布有着严格的程序和主体要求,不是随意就能实施的。 其次,戒严期间的实施措施。戒严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执行戒严任务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措施。比如,根据戒严法第十三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再如,第十四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在紧急状态下,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另外,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同时,为了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既赋予了戒严执勤人员必要的权力,也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最后,戒严的解除。当实施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解除戒严。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即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解除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解除,并由国务院总理发布解除戒严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