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其法律形式是什么?
我在学习经济合同相关知识时,对保证合同的法律形式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到底属于哪种法律形式呢?是独立存在的,还是有其他的性质?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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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其法律形式是从合同。 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它有几个特点:首先是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主合同都不存在,那么从合同也就无法成立。其次是消灭的从属性,一旦主合同消灭了,从合同自然而然也就消灭了。最后是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进行处分时,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这种处分的效力会及于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保证合同对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它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所以其法律形式是从合同。 相关概念: 从合同: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等方面的依赖性。 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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