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取保案子到了检察院下一步是什么?


当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案子到了检察院之后,接下来会经历一系列法定的流程。首先,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也适用上述规定。这意味着,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二是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 其次,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另外,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