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有一块土地,涉及一些转让和交易的情况,不太清楚哪些行为是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比如土地的继承、赠与这些情况,是不是在征税范围之外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情况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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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以下这些情况通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首先是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这里的赠与仅指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另一种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这种继承、符合条件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次,房地产的出租。出租房地产,出租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它只对转让行为征税,所以房地产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再者,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房地产产权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不满足土地增值税征收中‘转让’这一条件。只有当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时,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然后,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代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最后,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企业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使其升值,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所以这种评估增值也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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