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哪些情况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呢?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房产和土地相关的事务,涉及到土地转让等情况。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情况是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比如是普通的土地买卖,还是土地开发后转让,又或者是继承土地这些情况,希望了解一下具体征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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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房地产的买卖,当单位或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进行出售时,因为这种行为会产生经济收益,也就是取得了收入,并且房地产发生了权属的转移,所以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例如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出售给其他企业,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种是房地产的交换,交换双方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变更。比如两家企业交换各自的商业地产,这也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 另外,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但是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也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用于投资,本质上也是一种房地产的流转和增值行为。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比如房地产的继承,这是基于法定或遗嘱继承关系而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所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有房地产的赠与,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比如赠给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等情况,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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