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破坏耕地罪,准确地说应该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涉及破坏耕地的情形。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这里涉及几个关键概念。首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使用耕地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来,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就可能违法。 其次,“非法占用农用地”,就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比如,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就私自把耕地用来建工厂、盖房子等。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将原来的农用地用途改变,例如把耕地改成建设用地、养殖用地等,并且没有合法的手续。 关于“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十亩以上,就满足了立案标准中数量较大的要求。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通常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