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我家这边最近有土地要被征收,听说有个征地管理费。我想知道这个费用是怎么计算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征的呢?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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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其计征标准方面,通常是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 - 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占70%,市占10%) 。 另外,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若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若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从计征程序来看,新《土地管理法》把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属市、县级市的部分,由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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