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的被告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释放?
在法律程序中,被逮捕的被告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被释放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属于不应当逮捕的情况,此时被告人应当被释放。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最初有证人指认某人有盗窃嫌疑并实施了逮捕,但后续调查发现证人的指认存在错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释放被告人。
其次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时被告人也会被释放。比如一些初犯的轻微伤害案件,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害人也表示谅解,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情况。
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些期限案件还没有办结,那么就应当释放被告人。例如,一起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的证据繁多、调查难度大,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此时就应当释放被告人,若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最后,在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也可以释放被告人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被告人在被逮捕后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住院治疗,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释放被告人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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