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能够解除购房合同。例如,购房人因为自身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也同意解除,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出现法定解除的情形,购房人也能解除合同。一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到了 3 月 1 日开发商还未交房,购房人催告后,又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依旧未交房,此时购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二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例如,房屋墙体出现严重裂缝,经专业机构检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购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三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四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明确规定。 总之,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在遇到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