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在哪些情形下不可要回?
在房产赠与过程中,存在一些情形下赠与人是不能要回房产的。
首先,当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通常不可要回。公证是一种法律手段,它对赠与合同进行了确认,就像是给这份合同上了一把“法律锁”,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随意反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
其次,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进行了转移登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成,那么房产一般也不可要回。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登记在哪里,房产的归属就确定了。一旦完成过户,房屋赠与行为基本完成,房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受赠人手中,要再要回就很困难了。
最后,当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时,同样不可要回。这类赠与出于社会公益目的或者道德义务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规定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这同样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规定。
不过要注意,虽然在上述这些情形下房产一般不可要回,但如果受赠人同意归还,那自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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