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哪些情况下能够有效辞任监护人一职?

我现在担任着监护人,但最近身体出了些状况,感觉实在没精力再好好履行监护职责了。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辞去监护人这个职务啊,就怕自己随便不干了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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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要有效辞任监护人一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明确列举全部可辞任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和法理上,存在一些常见情况。比如,当监护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由于年龄较大,身体、精力等方面可能难以良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有辞任的可能。 若监护人有疾病或残疾,导致难以正常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也可以要求辞任。举例来说,如果监护人患了严重疾病,长期卧床不起,无法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这种情况下就符合因健康原因辞任的条件。 因为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导致家务特别繁忙,从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护职责,也可能成为辞任的正当理由。例如,家中老人突然重病,需要监护人全身心照顾,无暇顾及被监护人的各种事务。 还有,若监护人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任,负担过重,难以兼顾,同样有理由提出辞任。 另外,像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的情况,由于工作性质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也可以考虑辞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可辞任的事由,也不能擅自辞去监护职务。通常要经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若擅自辞去,不发生辞去效力。 相关概念: 监护职责:就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这类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但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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