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以使用票据追索权?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行使票据追索权。比如说票据到期没收到钱,或者在到期前出现什么状况时我能去行使这个权利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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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使用票据追索权的情形。 首先是到期追索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简单来说,当票据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人拒绝支付款项,持票人就有权向其前手等相关债务人进行追索。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况,保障了持票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得的款项能够实现。 其次是期前追索权的情形。同样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在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的权利就面临不确定的风险,此时持票人就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等要求偿还。二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这种情况下,持票人无法正常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承兑,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就能够行使追索权。三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意味着付款人已经失去了付款的能力或资格,持票人的款项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到期被拒绝付款,还是在到期日前出现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都可以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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